《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章規定:“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獲證企業應當在其認證產品上規范使用認證標志,維護認證品的品牌形象,提升消費者的認知度和消費信心。
法律法規依據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是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最基本的法規依據。辦法要求“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在認證的品種、數量等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和各地質監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家認監委)2002年11月聯合發布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不得超范圍和逾期使用,不得買賣和轉讓”,“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以及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農業部2012年7月30日公布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規定,“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
綠色食品標志是我國第一例質量證明商標。1992年4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農業部共同下發了《關于依法使用、保護“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通知》,明確了綠色食品是一種特定質量標志,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其商標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
▲2004年1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要求,“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范圍、數量內使用。獲證單位或個人應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國家認監委2005年6月發布實施了《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2011年進行了修訂,2012年3月1日起實施。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認證機構要公開獲證組織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目前,經國家認監委認可的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有22家,多數機構有自己的認證標識,并通過宣傳材料及網絡公開其機構標識。
標準依據
▲無公害農產品執行NY5000系列標準,其中產品標準為強制性農業行業標準。多數標準中明確“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一些價值高、便于包裝的產品,如茶葉、火龍果、液態乳、禽肉及其副產品標準中要求“包裝上應該有無公害農產品專用標志”。
▲綠色食品執行NY/T658《綠色食品包裝通則》,這是農業部推薦性行業標準,對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生產企業具有強制性,獲證產品必須遵循。標準要求“綠色食品外包裝上應印有綠色食品標志,標志設計和標識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有機產品執行GB/T19630《有機產品》標準,這是規范有機產品認證和管理行為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該標準分為4個部分,其中第三部分是對標識和銷售的要求,詳細規定了有機產品標識的文字、圖形或符號,要求“中國有機/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根據產品的特性,采取粘貼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產品或產品的最小包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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